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分組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,全國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議細化地方立法程序。
  甘道明建議在此次立法法修改中,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基本程序作原則性規定,明確各審次的任務和職責,特別是對地方立法的一般審議次數,有關專門委員會能否對法規案進行修改作出明確規定。
  甘道明指出,法制統一原則是地方立法中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。立法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程序作了詳盡規定,但關於地方立法程序僅規定參照全國人大立法程序由本級人大規定。完備的立法程序是保障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和基礎,而地方立法程序不統一,導致立法資源浪費、立法質量不高的現象比較突出。目前,多數省份的立法體制是三審表決,但二審是由相關專委會向常委會提交審議稿。這種二審由有關專委會負責法規草案修改的模式,導致法制委員會在進行統一審議時,不但要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利益,還要協調人大內部有關專委會的關係,浪費立法資源、降低立法效率,還影響統一審議的效果,不利於在專業層面維護法制統一。
  (原標題:甘道明代表:進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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