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多賣藥,醫葯代表魏某多次向良鄉醫院腫瘤科主任閆秀雲行賄,5年間行賄金額達73萬餘元。《法制晚報》記者上午獲悉,房山法院一審以行賄罪,判處魏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。據悉,因犯受賄罪,閆秀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。
  案發 醫葯代表5年行賄73萬餘元
  32歲的魏某,原系山西振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學術區京西片區醫葯銷售代表,因涉嫌犯行賄罪,於2012年11月26日被羈押,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。
  經法院審理查明,魏某負責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良鄉醫院推廣銷售藥品“岩舒”(復方苦參註射液)。
  2007年7月至2012年9月間,魏某為提高藥品岩舒的銷售量,根據良鄉醫院的進藥量,給予該院腫瘤科主任閆秀雲藥品回扣金額共計73萬餘元。
  2012年11月26日,魏某被反貪機關查獲歸案。
  供述受賄主任:開一支藥能得七八元回扣
  據閆秀雲供述,2006年上半年她被任命為良鄉醫院腫瘤科主任,負責科里的全面工作。
  閆秀雲說,她當主任時,科里已開始使用岩舒,但使用量很小。“魏某來找我,希望多用一些這種藥,後來還說可以給回扣。由於我剛上任比較謹慎,當時沒答應。”
  2007年7月左右,魏某又來找閆秀雲,說可以根據每個月的進藥量,按7元/支給她回扣,這一次閆秀雲答應了。
  從2007年7月到2012年7月,魏某按每支7元的標準給回扣;2012年八九月改為每支8元給回扣。
  部分回扣分給科室10名同事
  閆秀雲說,她收到錢後拿出一部分分給了科里的醫生。
  良鄉醫院腫瘤科副書記、副主任、主治醫師、住院醫師、醫師,共計10人都作證,稱自己從閆秀雲那裡領過錢,每人從100元到1.8萬元不等。閆秀雲案發後,他們向良鄉醫院腫瘤內科廉政賬戶內退繳共計6.32萬元。
  腫瘤科副書記作證稱,科室領導沒有商量過關於藥品回扣的事,閆秀雲也沒跟其單獨談過。
  廠家:京九成醫院在用每支8元推廣費
  山西振東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負責人稱,他們公司銷售的處方藥主要是復方苦參註射液(岩舒),在北京90%以上的醫院都在使用,每個醫院都有醫葯代表負責推廣銷售,推廣費用叫包乾費。
  這位負責人稱,岩舒的包乾費是每支8元,由醫葯代表自行支配。包乾費有時是通過出納的銀行卡轉賬給醫葯代表,有時是先打到片區經理或內勤,再由他們把錢交給醫葯代表。
  醫葯代表:5年向腫瘤科主任行賄73萬
  魏某表示,為了多賣藥,他平均每月能給閆秀雲1萬餘元回扣。
  根據良鄉醫院使用岩舒的入庫情況表進行計算,在2007年至2012年7月,該院進藥量10萬餘支。魏某共計給了閆秀雲70.5萬餘元。之後,返利變為每支8元,2012年8月到2012年10月,進藥量是4900餘支,魏某給了閆秀雲3.9萬餘元。
  魏某表示,從2007年7月到2012年10月他共給閆秀雲74萬餘元,其中在最後一個月有340盒的庫存沒有給閆秀雲,應該減去13600元,也就是73萬餘元。這些錢絕大部分他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閆秀雲送到辦公室,此外,有5筆錢是通過銀行匯款打到閆秀雲的工行卡上。
  判決 醫葯代表因行賄罪一審判1年8個月
  此案開庭時,魏某認罪。
  魏某的辯護人認為,魏某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,可減輕或免除處罰。魏某有自首行為,其揭發他人犯罪,存在立功條件,可以減輕處罰。而且魏某系初犯、主觀惡意性小,建議判處緩刑。
 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,魏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。鑒於魏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,可予以減輕處罰,對於辯護人關於魏某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,且系初犯,建議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,法院予以採納。對其他辯護意見,經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採納。
  法院最終根據魏某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性質及情節等,一審以行賄罪,判處魏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。
  腫瘤科主任因受賄罪終審被判10年半
  房山法院認為,閆秀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房山法院一審判處閆秀雲有期徒刑10年6個月。在案73萬餘元受賄款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  閆秀雲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她稱自己在偵查階段關於收受魏某70餘萬元藥品回扣款的供述,系刑訊逼供取得,應予排除。她稱自己只收受魏某轉賬的4.9萬元,未收受過現金,請求以受賄4.9萬元對其定罪量刑。
  二中院認為,一審判決採信的閆秀雲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像證明,系合法取得,對閆秀雲的辯解不予採納。在案證據足以證明魏某按照進藥量給予閆秀雲回扣款。法院終審維持原判。
  文/記者洪雪
編輯:SN1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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